为与继子李凯争夺一套房产,王志丽将李凯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以协议上署名为“王治丽”为由,不承认是她的签名。昨日记者获悉,法官通过一只寿碗进行调查,戳破了王志丽的谎言,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1997年,李凯的父亲李兵所在企业下发文件,表示职工可以购买公房产权,他居住的公房需缴纳8000多元购买产权,但是王志丽和李兵都拿不出钱来。于是,李凯出了这笔钱,并与王志丽和李兵前往大渡口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内容为老俩口承认购房款系李凯出资,该房产权为李凯获得,老两口可在该房内居住到去世。
去年10月,王志丽突然将李凯告到了法院,诉称该套房屋系她和李兵的共同财产,当初签订公证书时她并未在场,请求法院判令署名为“王治丽”的公证书无效。庭审期间,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王志丽过生时的一只寿碗上刻的名字为“王治丽”。同时,警方证实王志丽的第一代身份证名字为“王治丽”。据此,法官驳回王志丽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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