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宣布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决定违法,一纸诉状将市国土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局《告知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6月12日已受理该案。
记者今天得到证实,这也是行政诉讼法5月1日施行以来,浙江省首起行政合同诉讼案。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诉状中称,2013年1月,金华市国土局发布公告,公开出让婺城区“城北地块”土地使用权。3月11日,广天房地产公司以2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竞得。随后,与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了1.78亿元土地出让金,办理了交地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进场动工投资建设。
然而,半年之后,金华市国土局下发了一份《告知函》,单方面宣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要求广天公司缴纳304592.48元赔偿款。在这份告知函中,国土局没有告知广天公司对此拥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
广天公司在起诉书称,他们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开发权,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动工也已半年多。金华市国土局未经正当行政执法立案查处程序,仅凭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一句“不正当竞争行为”,想当然地引申解释为“贿赂”,明显错误地套用国土资源部部令,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以《告知函》的方式,单方面宣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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