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进一步促进库存商品房去化。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将库存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实际上是对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的变相调整,增强了土地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一方面有利于类似北京、上海等租赁供应偏紧的城市扩大供应,一方面也有利于南京等商业库存偏高的城市减轻库存压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各类投资者购买商品房转化为租赁房源,在拓宽供应渠道的同时解决部分商品房库存。
双向税收优惠支持个人出租承租,完善租赁市场。意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并特别提出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增值税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前个人出租住房是我国租赁市场供应的主要部分,税收优惠有利于进一步鼓励个人出租住房,扩大租赁市场供应端,减少房屋空置,做到“居者有其屋”。同时政策还提出,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租金支出也将纳入个税改革税前扣除部分,相当于变相降低了房租支出成本,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完善供地方式,鼓励新建租赁住房。意见指出,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要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至此,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专门用地保障,而配建租赁住房项目,也将成为热点城市土地招拍挂市场的重要方式,也有利于遏制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新一轮租赁扶持政策已出台。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成都的51条新政中,也提及大力发展租赁市场,鼓励房企自持商办库存转化为租赁供应,并给予租金补贴,也鼓励社会资本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商业地产租赁市场;鼓励各区(市)县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社区用房、医院、学校、菜市场等公建配套。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也将同商品房市场一样,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托底民生的公租房、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租赁体系。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在住房体系中比例相对较低,发展仍然不够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租赁市场供给单一,未形成多元的供应体系,另一方面,租赁市场相关立法不健全,租赁双方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供给方对于租赁价格有着更多的话语权。我们认为,结合欧美发达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的经验,未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仍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适当的政策扶持。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及政策,着重维护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市场有序运转;要建立建全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加强租房备案率,进而强化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要加强对市场租金的监管指导,保持租金水平合理有效,稳定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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