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消息牵动大家的关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即将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明确成为该部门的一项职能,这意味着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启动,不久的将来就会建立起来。
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合乎国际惯例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有的基本制度,保护产权是其第一要义,但是,在我国人们似乎更多地将这个制度和“房产税”开征联系起来看,下意识地把一些不动产的基本制度看作是为房地产调控,那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否很快带来房产税开征?这个问题对房地产行业、对普通购房者和投资者以及地方政府都直接间接相关。
我的看法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不必然就是房产税开征的序幕。
我们都知道,现行房产税的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90号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增量房收取。上海、重庆从2011年1月开始试点,根据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征收的金额有限,如重庆第一年开征收入约1亿元,上海2012年全年房产税收入24.6亿元(应税住房约3.7万套,税率为0.4%-0.6%)。这样的税收总量,对高端人群住宅消费有一定调节作用,但对政府财政的影响微不足道。从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走势看,对增量房的房产税对市场、房价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针对增量房的房产税总体效用非常有限,而现在大家的关注点是,对存量房的房产税,会不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迅速开征?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因为有一种流行的论调是,对存量房的房产税是解决高房价的唯一有效的调控,是解决土地财政的关键。这个观点对不对?先撇开它不谈,我认为,有两个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回答的。
第一,对存量房的房产税开征的障碍究竟在哪里?
障碍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有三大障碍: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障碍。我国不动产的土地、房屋的产权分离,土地产权属于国有,房屋产权属于个人,不像西方地和房都是归私人,因此,在我们政府已经征收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条件下,再逐年征收房产税,不仅重复征税,而且法律依据不够。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仅提出税的问题需要立法,而且涵盖更广,不单指房产税,可以理解为整个房地产领域。立法的过程应该系统梳理房地产领域税费的过程,不是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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