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沙南街租了个小门面,开理发店,6年多了。最近一阵,烦恼找上门了:他签下3年租房合同,合同刚过半年多,房子的所有权人易主。新房东拿着判决书、过户后的房产证上门,要求收取10万元的高额转让费,才能继续出租,否则将收回铺子。
黄先生不示弱:收回铺子可以,10万拿不出来。从上一任租客手里盘过来的转让费、非毛坯、设备我花了不少钱,要补给我。
房东为啥收转让费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发型室或面临关门
在沙坪坝南街,黄先生经营一家发型室。店面很小,约三四十平米。
上月底,一个年轻人走进店里,拿出法院二审判决书和房产证。来人叫赵小福,34岁。赵小福说,法院刚刚判决,他的父亲取得了这套门面的所有权,如果要继续租,要先交10万元转让费。这把黄先生吓一大跳。
本来就是薄利小生意,哪来的10万元交转让费呢?而且,即便要收取转让费,也是上一任租客收取下一任租客的,哪里有房东收取的呢?
租房6年签4次合同
黄先生一共签订了4次合同,房子原先的房东,即所有权人是赵小福的爷爷赵世本。第一次2008年4月到2010年4月,第二次是2010年4月到2011年4月,两次均和赵世本签订。
第三次是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租期到2014年1月底(两年),合同上甲方是赵世本。黄先生说,当时82岁的赵世本身体很不好,行动不便,合同由儿子赵星代笔签订。
2012年1月的合同上,双方约定在平等条件下,乙方(黄先生)有优先权,另一门面(指陈先生那间)不得做美容美发,只能由本人经营,若发现转租给他人,租金加收2000元(即涨到7000元)。协议两年,可作为证据。在打印的5条条款后,手写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续签3年(2014年1月31日—2017年1月31日)。
在落款处,甲方名字是赵世本,手机号码是赵星的。
问题就出在所签的第四次合同,即今年1月31日所签。合同上,甲方是赵星,身份是该房的房主。落款是赵星和黄先生的签名和手指印。双方签合同时,原产权人已去世,房子权属没有明确,赵星却以房主身份和黄先生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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