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楼市飘,哪有不挨刀。
蓝女士最近就遇到一件闹心事:与业主代理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交纳10万元定金后,蓝女士方知房子早已被转让给其他人。一气之下,蓝女士将业主、业主代理人和中介公司三方告上法庭,共索赔80万余元。
原告:恶意一房两卖,三被告均有责
蓝女士与业主刘先生的代理人李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蓝女士购买位于宝安区宝城某花园小区的一套物业,为此蓝女士交纳10万元定金(托管在中介公司)。
协议注明:尽管签署协议时一手房地产证仍在办理中,但双方均认可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由卖方代理人李先生代签,如卖方违约,卖方代理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以为可以好好准备搬进新家了,哪知业主及其代理人多次以“一手房产证未办理完成”为由,拒绝与蓝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蓝女士于是向国土房产部门查询,才得知房子早已被业主转让了给其他人。
“跟我签了协议,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蓝女士认为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业主刘先生返还10万元定金,代理人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业主刘先生赔偿损失30万元,代理人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中介公司赔偿侵权损失40万元; 4、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托管10万元定金的利息2332.88元;5、判令业主刘先生、代理人李先生及中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中介:我只负责管理定金
对于蓝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称,“工作人员已向蓝女士说明一手房地产证尚未办理完成,并提示了可能产生的后果,蓝女士知悉后仍坚持购买。”因此,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及资金托管均是双方自愿的个人行为。
业主代理人李先生称,在协议中签字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备注中关于“卖方代理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未得到李先生的特别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业主赔偿双倍定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1、业主刘先生双倍赔偿蓝女士定金20万元,代理人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2、驳回蓝女士对中介公司的起诉;3、驳回蓝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蓝女士与业主及其代理人按比例分担。
一审判决之后,业主代理人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黄纲律师
业主赔偿双倍定金无争议
黄纲律师认为,虽然签约时一手房地产证尚未办出,但涉案房地产已具备了办理房地产证的条件,且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对房屋产权现状均知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业主将房子另卖,已构成根本违约,承担定金罚责毫无争议。
黄纲律师认为,“该协议实际上是个混合合同,既包含了业主与买方的合同关系,也包含了业主代理人与买方约定的在出现业主违约之情形下李先生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共同违约、共同侵权等都可以产生连带责任。
2025-08-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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