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回应 完全依照合同办事
据了解,两名商户易女士、万女士分别于2012年夏,与东升格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700多平方米的大楼一、二层,均用于开办制衣厂,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写着:如遇集体建设需要或“三旧改造”征用该租赁所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所有的拆迁、征地等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损失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6月24日,村委通知两商户于7月2日前搬迁,随后双方就经济补偿进行协商未果;7月2日,村委组织施工人员将大楼外侧拆除,双方再次协商,依旧未果。商户认为,村委提出的补偿远远不能弥补自己损失;但村委认为,在合同基础上能给商户一定补偿,已经非常人性化,如果严格按照合同办,一分钱都不用赔。
律师说法 合同不予赔偿 合法不合情
“双方签订的合同有霸王条款的味道”,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海区政协委员戴国梁称,一般租赁合同的条款是,若政府征地进行城市改造,将对村委给予两方面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然后村委从建筑物补偿中拿一部分,补偿给承租的商户,具体金额双方可以协商,“但上述合同中,却明确提到不会给承租商户任何补偿,明显存在不公平。但严格就合同而言,村委即使不给予商户任何补偿,也是合法、不合情”。
2025-05-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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