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相对人为儿子儿媳和开发商,故儿子儿媳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任大爷和妻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仅以他们为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买受人)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另外,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具有物权属性,任大爷和妻子对于涉案房屋并无产权份额。至于任大爷和妻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有无出资,属于他们和儿子儿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款只能作为债权债务处理。
法官提醒,近年来关于近亲属之间为争夺房屋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建议相关的手续由当事人亲自出面完成,即使委托亲属购房,也应完善相关的委托手续,如办理公证等。
2025-05-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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