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临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法律条款适用前提为,给付定金方自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仅是收受定金方在收取定金后又单方面不履行义务。本案中,给付定金方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故其自身也存在违约情形,白先生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当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另一方面,虽然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也并不表示白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便会自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罗女士应该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白先生,否则合同并未解除,罗女士仍然要受该份合同的约束,罗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卖,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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