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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 “以房抵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来源:经济参考报  颜梅生 天津房掌柜  2014-11-19 06:00:53
[摘要]面对债务人欠债不还,而债务人最有价值的财产往往只有房屋,于是一些债权人便想到通过“以房抵债”来实现债权。那么,这种抵债方式怎样才靠谱呢

  高兰香有一套房产,经有关权威机构评估,价值186万元。2014年5月,高兰香因急需用钱,书面全权委托好友徐庆茹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售,且徐庆茹有权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及买主。半个月后,徐庆茹从一家商业银行贷得186万元现金,并交给了高兰香。又过了一个月,徐庆茹垫款帮高兰香还清了在银行的贷款本息。不久,徐庆茹突遇交通事故,须赔偿对方李某150万元,而高兰香表示无力归还垫付款项,徐庆茹遂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将高兰香的房屋抵给李某,并办理过户手续。高兰香获悉后,以徐庆茹与李某未经其许可,恶意串通将其房屋“以房抵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徐庆茹与李某间的“以房抵债”行为无效。

  分析

  徐庆茹与李某的“以房抵债”行为有效。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必须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构成要件。而本案中,高兰香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一方面,高兰香全权委托徐庆茹处分房屋的目的在于变现。在徐庆茹以权威机构评估的价值,从商业银行贷得186万元现金,并交给高兰香后,其变现目的已经实现。徐庆茹以同样金额向银行还清本金及垫付利息,也不存在损害高兰香利益。另一方面,徐庆茹因突然遭遇变故,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将房屋抵给李某乃至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在高兰香委托授权的范围之内,但同样既未违反高兰香变现的初衷,也未给高兰香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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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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