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共同财产遭一方无偿赠予或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该如何取证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报金牌律师团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表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无偿或低价卖给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赠予或买卖等行为一般无效。特别是将其赠予情人,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理应认为无效。
如果一开始房产等就写的是被赠方的名字呢?“作为受害方,就需要举证付款方是自己的丈夫(妻子),一般是银行转款记录、取款凭据、证人证言之类。”杨双说,最好是银行转款记录,另一半将钱转给了开发商或受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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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人妻”告赢“小三”
讨回“包养费”
李刚与王娟婚后一直无子女。为了生育孩子,丈夫李刚背着妻子在外养“小三”,并先后给了“小三”十几万元。妻子王娟发现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小三”返还钱款。2014年4月,海南一中院判决返还其全部款项14万元。
讨回“生前债”
丈夫因病去世,福建曾女士意外得知,丈夫生前恋上了年轻的马某,私下给了马某80多万元钱。曾女士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14年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曾女士的诉讼请求。
讨回“分手费”
丈夫与女同事保持8年情人关系,两人分手后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妻子张霞将“第三者”王欣诉至法院,要求王欣返还其财产230万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欣返还张霞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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