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时污染者就负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可推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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