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年12月8日,但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租期却是从2011年3月1日起始,是否先租赁再签合同?不得而知。再如,合同中对租赁标的物的描述只是“海沧湾公园界内两座建筑物”,具体位置不明,也没有表明建筑物原本的使用功能,只是在合同的第6条有这么一句话:“房屋内公厕由乙方(即‘鹭香海景’经营者林某)负责管理,并免费对游客开放。”奇怪的是,合同所附的图纸又将其表述为茶馆。究竟是公厕还是茶馆?也让人费解。
调查人员找到海沧城建集团,他们拿出了另外一个“版本”的合同,合同是该集团前身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与肖某签订的。其中明确“鹭香海景”目前的经营场所只能经营茶馆或者冷饮咖啡类。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只和肖某签过合同,还是通过正规的招投标后签的。两个版本的合同究竟哪个是真的?由于当年经办人员岗位变动,一时无法搞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鹭香海景”目前的经营项目,无论与该建筑原本的规划用途,还是与合同原本约定的经营项目,都是不一致的。
4
经营者违约
管理单位曾网开一面
海沧城建集团相关人员介绍,他们也知道“鹭香海景”违反合同约定,也一直要求经营者整改,还曾经采取过停水停电措施,但是经营者就是不改正,他们束手无策。
实际上,根据合同约定,经营者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约行为时,海沧城建集团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海沧城建集团并没有采取上述法律措施,只是要求经营者整改,这又是为什么呢?海沧城建集团解释说,当时鉴于此处单纯作为茶馆难以经营,因此一直没有严格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也就是说,管理单位网开了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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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停水停电
合同被要求终止
市纠风办、海沧区纠风办介入调查后,7日,海沧城建集团发函请有关单位协助对该处经营场所实施停水停电措施,8日,经营者停止了经营,该集团先行接管了公厕。
下一步,海沧城建集团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相关部门对违法扩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并向承租方发出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待清退经营者之后,该集团将恢复此处最初的公厕功能。
市纠风办、海沧区纠风办将继续跟踪相关整改情况。
2025-08-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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