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今后,市民熟悉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将集体“下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代正式到来。
从2007年《物权法》首次提出不动产登记制度,到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再到本市《不动产权证书》的正式登场,历经8年时间,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终于落地实施。
不动产登记由谁负责?涵盖哪些范围?有何意义?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将对生活产生哪些影响?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
10类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这里所说的不动产,不仅仅指房产和地产。根据国务院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涵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共十个类别。
该负责人表示,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其中数量最大的还是市民最为关注的房屋建筑和土地,林地、海域等相对较少,主要办理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
政策实施后,本市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做到了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
16个区县同步启用新证书
11月30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全市16个区县将同时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是全市域、全种类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与其他省市试点推进、逐项登记相比,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据了解,自2013年底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及中央编办下发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文件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10月8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等内容。
“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仅用一年时间就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该负责人介绍说,自2006年起,在市房地管理机构职能整合基础上,本市就逐步实现了房地统一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二证合一。本次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原有房地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又将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内容纳入进来,建立了更为完善的登记系统平台。
目前,本市完成了市级和区县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明确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建设,相关登记资料移交、登记人员培训、《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等相关配套工作也已准备就绪。
据了解,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为了改变不动产原有的多头管理、职能重叠以及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重登、漏登现象,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申请证书的流程也将更加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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