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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然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因此,该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就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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