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准备在某小区购房结婚。华某认为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就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40万元交给了邓某,两人共花了95万元买下了楼房。不久,房产证书办妥了,华某对房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也没有介意,认为反正是一家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当年5月两人结婚。但此后不久,华某发现邓某与其他异性有染,有时彻夜不归,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邓某则辩称,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买房子的钱全是他支付的,房子的产权人也是他。最后,法院判决邓某与华某离婚,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一方个人财产;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华某要想让邓某返还购房房款40万元,就必须举证证明她有40万元的婚前财产用作了购房。但此案中的华某无法证明这一点,故导致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有效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邓、华2人当初就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过约定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华某就不会因为不能举证而败诉。
公证员提示: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可由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也可以由双方在婚后订立,但协议的标的物均应为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财产不宜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如男女双方坚持,可采取赠与方式代替。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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