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昨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根据该通告,深圳将进一步规范严格土地批后开竣工管理,并从政策层面对各区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加以规范、指导。
据悉,2011年,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制定了《关于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工作内容,并要求加强后期监管。但近年来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市部分产业用地未按时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不理想。现行规定对逾期开竣工的处罚力度不足,开发建设期限的确定、政府原因的认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亟需对相关政策予以修订。同时,我市产业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各区(新区)后,批后监管职责也随之调整。因此,需从政策层面对各区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加以规范、指导。
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分别对开工竣工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指出,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管理办法》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定,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同时,对政府原因出具证明、认定的程序和规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因政府原因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可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延期手续,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计收违约金,申请延长开工期限的,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考虑到《管理办法》已根据不同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合理确定了开工期限,为避免企业因自身原因规避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对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不再通过延长开工期限处理,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且超过规定开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同时应根据延长竣工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或超期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违约金;不足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同时,对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申请竣工延期的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对于逾期满2年的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逾期满2年(含2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
(来源:深圳商报/江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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