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咨询:2015年9月我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我是买方。签约时,房屋尚有贷款未还。合同约定,2015年10月20日之前我们一起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但是,张某直到10月中旬才将房屋贷款还清,导致我们没法在约定日期网签。我认为张某违约了,他却以银行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还贷为由认为自己不违约。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刘女士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2015年10月20日之前与刘女士一起到房管部门签订买卖协议,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张某应当保证该房屋能够顺利交易,即便是因为银行工作流程导致张某延期,也应当由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对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日期履行的,应该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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